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标准修改单。这2项标准的修改与钢铁行业未来污染物减排密切相关,受到业内高度关注。
为何要对这2项标准进行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这些修改是出于何种考虑?为此,《中国冶金报》记者带着上述问题采访了国家相关部门。
答: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已实施8年。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结果表明,标准实施以来,在控制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促进钢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标准实施中,钢铁行业反映《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未规定烧结机(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造成不同烧结机焙烧烟气污染物控制水平难以公平评定。部分企业甚至通过掺风等方式稀释排放,烟气含氧量可达到19%甚至更高。与含氧量16%的烧结焙烧烟气相比,同样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如进行折氧换算,实际排放水平可相差2.5倍,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为落实国家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生态环境部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
答:一是补充了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设计焙烧烟气含氧量为14.5%~15.5%,随着设备老化,漏风率和含氧量会增加。为充分利用余热,球团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焙烧机在冷却段鼓入空气冷却,并将热烟气返回至回转窑和干燥段循环利用,致使焙烧烟气含氧量相对较高。综合考虑烧结和球团工艺差异、实际监测数据,结合已印发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文件和国内相关标准,补充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球团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
二是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28662-2012。此外,GB28662-201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监测方法标准编号规定了年号,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不能采用最新版本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此,这次修改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并增加了5.8条“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答:在该标准实施中,钢铁行业反映受工艺特点等条件制约,部分敞口式轧钢热处理炉含氧量远高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规定的基准含氧量,造成企业达标困难,无法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影响了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为使标准更加科学、符合实际情况、便于监管,生态环境部对GB28665-2012进行了修改。
答:一是修改了热处理炉的定义。钢铁行业通常将GB28665-2012中的“热处理炉”分为“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两大类。加热炉不改变钢铁材料内部结构且排放量占热处理炉的90%以上,其他热处理炉改变钢铁材料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排放量相对较小。为使标准更加科学,有必要将两种炉型分类管理。结合行业通用分类、热处理炉数量占比、工艺特性等,将GB28665-2012中的“热处理炉”定义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是修改其他热处理炉基准含氧量和排放限值。经调研分析,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含氧量差距较大。结合轧钢企业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污染物产生情况和排放水平,为使标准更加切合实际,加热炉基准含氧量维持8%不变,其他热处理炉基准含氧量由8%调整为15%。综合考虑修改后的其他热处理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与可行技术,将其他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由15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调整为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三是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28665-2012。此外,GB28665-201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监测方法标准编号规定了年号,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不能采用最新版本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此,这次修改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并增加了5.8条“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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