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的计算,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即:对于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比如,1月31日留置的,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4月30日。又如,11月29日留置的,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次年2月28日,次年为闰年的则为2月29日。再如,2月20日留置的,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5月20日。
需要指出的是,留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留置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